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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工程諮詢行業管理辦法》已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,現予以發佈,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。
主任:何立峯
2017年11月6日
工程諮詢行業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爲加強對工程諮詢行業的管理,規範從業行爲,保 障工程諮詢服務質量,促進投資科學決策、規範實施,發揮投資 對優化供給結構的關鍵性作用,根據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 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》(中發〔2016〕18 號)、《企業投資項 目覈准和備案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 673 號)及有關法律法規, 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工程諮詢是遵循獨立、公正、科學的原則,綜合運 用多學科知識、工程實踐經驗、現代科學和管理方法,在經濟社 會發展、境內外投資建設項目決策與實施活動中,爲投資者和政 府部門提供階段性或全過程諮詢和管理的智力服務。
第三條 工程諮詢單位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工程諮 詢業務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、事業單位。 工程諮詢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要求,恪守行業規範和職業道德,積極參與和接受行業自律管理。
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規範全國工程諮詢行 2 業發展,制定工程諮詢單位從業規則和標準,組織開展對工程諮 詢單位及其人員執業行爲的監督管理。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 責指導和規範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諮詢行業發展,實施對工程諮詢 單位及其人員執業行爲的監督管理。
第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工程諮詢行業協會等行業組 織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,依法加強監管。
第二章 工程諮詢單位管理
第六條 對工程諮詢單位實行告知性備案管理。工程諮詢單 位應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(以下簡稱在線平 臺)備案以下信息: (一)基本情況,包括企業營業執照(事業單位法人證書)、 在崗人員及技術力量、從事工程諮詢業務年限、聯繫方式等; (二)從事的工程諮詢專業和服務範圍; (三)備案專業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情況; (四)非涉密的諮詢成果簡介。 工程諮詢單位應當保證所備案信息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備案 信息有變化的,工程諮詢單位應及時通過在線平臺告知。 工程諮詢單位基本信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在線平臺向 社會公佈。
第七條 工程諮詢業務按照以下專業劃分:
(一)農業、林業;
(二)水利水電;
(三)電力(含火電、 水電、核電、新能源);
(四)煤炭;
(五)石油天然氣;
(六)公 路;
(七)鐵路、城市軌道交通;
(八)民航;
(九)水運(含港 口河海工程);
(十)電子、信息工程(含通信、廣電、信息化);
(十一)冶金(含鋼鐵、有色);
(十二)石化、化工、醫藥;
(十 三)核工業;
(十四)機械(含智能製造);
(十五)輕工、紡織;
(十六)建材;
(十七)建築;
(十八)市政公用工程;
(十九) 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;
(二十)水文地質、工程測量、岩土工程;
(二十一)其他(以實際專業爲準)。
第八條 工程諮詢服務範圍包括:
(一)規劃諮詢:含總體規劃、專項規劃、區域規劃及行業規劃的編制;
(二)項目諮詢:含項目投資機會研究、投融資策劃,項目建議書(預可行性研究)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、項目申請報告、資金申請報告的編制,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(PPP)項目諮詢等;
(三)評估諮詢: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對規劃、項目建議書、可行性研究報告、項目申請報告、資金申請報告、PPP 項目實施方案、初步設計的評估,規劃和項目中期評價、後評價,項目概預決算審查,及其他履行投資管理職能所需的專業技術服務;
(四)全過程工程諮詢:採用多種服務方式組合,爲項目決策、實施和運營持續提供局部或整體解決方案以及管理服務。有關工程設計、工程造價、工程監理等資格,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定。
第九條 工程諮詢單位訂立服務合同和開展相應的諮詢業務,應當與備案的專業和服務範圍一致。
第十條 工程諮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諮詢質量管理制度,建立和實行諮詢成果質量、成果文件審覈等崗位人員責任制。
第十一條 工程諮詢單位應當和委託方訂立書面合同,約定各方權利義務並共同遵守。合同中應明確諮詢活動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。
第十二條 工程諮詢實行有償服務。工程諮詢服務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,促進優質優價,禁止價格壟斷和惡意低價競爭。
第十三條 編寫諮詢成果文件應當依據法律法規、有關發展 建設規劃、技術標準、產業政策以及政府部門發佈的標準規範等。
第十四條 諮詢成果文件上應當加蓋工程諮詢單位公章和諮詢工程師(投資)執業專用章。 工程諮詢單位對諮詢質量負總責。主持該諮詢業務的人員對 諮詢成果文件質量負主要直接責任,參與人員對其編寫的篇章內 容負責。 實行諮詢成果質量終身負責制。工程諮詢單位在開展項目諮 詢業務時,應在諮詢成果文件中就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要求,及 獨立、公正、科學的原則作出信用承諾。工程項目在設計使用年 限內,因工程諮詢質量導致項目單位重大損失的,應倒查諮詢成果質量責任,並根據本辦法第三十、三十一條進行處理,形成工 程諮詢成果質量追溯機制。
第十五條 工程諮詢單位應當建立從業檔案制度,將委託合 同、諮詢成果文件等存檔備查。 第十六條 承擔編制任務的工程諮詢單位,不得承擔同一事 項的評估諮詢任務。 承擔評估諮詢任務的工程諮詢單位,與同一事項的編制單 位、項目業主單位之間不得存在控股、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爲同 一人的重大關聯關係。
第三章 從業人員管理
第十七條 國家設立工程諮詢(投資)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 價類職業資格制度。 通過諮詢工程師(投資)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,表明其已具備從事工程諮詢(投資)專業技術崗位工作 的職業能力和水平。 取得諮詢工程師(投資)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工程諮詢 工作的,應當選擇且僅能同時選擇一個工程諮詢單位作爲其執業 單位,進行執業登記並取得登記證書。
第十八條 諮詢工程師(投資)是工程諮詢行業的核心技術 力量。工程諮詢單位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諮詢工程師(投資)。
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工程諮詢(投資)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實施的指 導、監督、檢查工作。中國工程諮詢協會具體承擔諮詢工程師(投資)的管理工作, 開展考試、執業登記、繼續教育、執業檢查等管理事務。
第二十條 執業登記分爲初始登記、變更登記、繼續登記和 註銷登記四類。 申請登記的人員,應當選擇已通過在線平臺備案的工程諮詢 單位,按照本辦法第七條劃分的專業申請登記。申請人最多可以 申請兩個專業。
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登記合格取得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諮詢工 程師(投資)登記證書》和執業專用章,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是諮詢工程師(投資)的執業證明。登記的有效期爲 3 年。
第四章 行業自律和監督檢查
第二十二條 工程諮詢單位應具備良好信譽和相應能力。國 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推進工程諮詢單位資信管理體系建設,指導監 督行業組織開展資信評價,爲委託單位擇優選擇工程諮詢單位和 政府部門實施重點監督提供參考依據。
第二十三條 工程諮詢單位資信評價等級以一定時期內的 合同業績、守法信用記錄和專業技術力量爲主要指標,分爲甲級 7 和乙級兩個級別,具體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。
第二十四條 甲級資信工程諮詢單位的評定工作,由國家發 展改革委指導有關行業組織開展。 乙級資信工程諮詢單位的評定工作,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指導 有關行業組織開展。
第二十五條 開展工程諮詢單位資信評價工作的行業組織, 應當根據本辦法及資信評價標準開展資信評價工作,並向獲得資 信評價的工程諮詢單位頒發資信評價等級證書。
第二十六條 工程諮詢單位的資信評價結果,由國家和省級 發展改革委通過在線平臺和“信用中國”網站向社會公佈。 行業自律性質的資信評價等級,僅作爲委託諮詢業務的參 考。任何單位不得對資信評價設置機構數量限制,不得對各類工 程諮詢單位設置區域性、行業性從業限制,也不得對未參加或未 獲得資信評價的工程諮詢單位設置執業限制。
第二十七條 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 規、本辦法及有關規定,制訂工程諮詢單位監督檢查計劃,按照 一定比例開展抽查,並及時公佈抽查結果。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:
(一)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情況;
(二)信息備案情況;
(三)諮詢質量管理制度建立情況;
(四)諮詢成果質量情況;
(五)諮詢成果文件檔案建立情況;
(六)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。
第二十八條 中國工程諮詢協會應當對諮詢工程師(投資) 執業情況進行檢查。檢查內容包括:
(一)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情況;
(二) 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;
(三) 遵守職業道德、廉潔從業情況;
(四) 行使權利、履行義務情況;
(五) 接受繼續教育情況;
(六) 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。
第二十九條 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對實施行業自律 管理的工程諮詢行業組織開展年度評估,提出加強和改進自律管 理的建議。對評估中發現問題的,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處理。
第五章法律責任
第三十條 工程諮詢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,由發展改革部 門責令改正;情節嚴重的,給予警告處罰並從備案名錄中移除; 已獲得資信評價等級的,由開展資信評價的組織取消其評價等 級。觸犯法律的,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
(一)備案信息存在弄虛作假或與實際情況不符的;
(二)違背獨立公正原則,幫助委託單位騙取批准文件和國 9 家資金的;
(三)弄虛作假、泄露委託方的商業祕密以及採取不正當競 爭手段損害其他工程諮詢單位利益的;
(四)諮詢成果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;
(五)未建立諮詢成果文件完整檔案的;
(六)僞造、塗改、出租、出借、轉讓資信評價等級證書的;
(七)弄虛作假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信評價的;
(八)弄虛作假、幫助他人申請諮詢工程師(投資)登記的;
(九)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爲。
對直接責任人員,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改正,或給予警告處 罰;涉及諮詢工程師(投資)的,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處理。
第三十一條 諮詢工程師(投資)有下列行爲之一的,由中 國工程諮詢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、通報批評、註銷登記證書 並收回執業專用章。觸犯法律的,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
(一)在執業登記中弄虛作假的;
(二)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;
(三)塗改或轉讓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的;
(四)接受任何影響公正執業的酬勞的。
第三十二條 行業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國家或省級發 展改革委責令改正或停止有關行業自律管理工作;情節嚴重的, 對行業組織和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罰。觸犯法律的,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
(一)無故拒絕工程諮詢單位申請資信評價的;
(二)無故拒絕申請人申請諮詢工程師(投資)登記的;
(三)未按規定標準開展資信評價的;
(四)未按規定開展諮詢工程師(投資)登記的;
(五)夥同申請單位或申請人弄虛作假的;
(六)其他違反法律、法規的行爲。
第三十三條 工程諮詢行業有關單位、組織和人員的違法違 規信息,列入不良記錄,及時通過在線平臺和“信用中國”網站 向社會公佈,並建立違法失信聯合懲戒機制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發展改革委是指各省、自治 區、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。
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。
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17 年 12 月 6 日起施行。《工程諮 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》(國家發展改革委 2005 年第 29 號令)、《國 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適用〈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〉有關條款 的通知》(發改投資〔2009〕620 號)、《諮詢工程師(投資)管 理辦法》(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 年第 2 號令)同時廢止。